4.1.4 如需方要求进行成品分析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的规定。
4.2制造方法
钢应采用平炉、电炉或氧气转炉制造。钢管应采用热轧无缝方法制造。
4.3交货状态.
钢管以热轧状态交货。需方要求以退火或调质状态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4.4力学性能
碳素钢管热轧状态试样的力学性能及合金钢管试样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27SiMn钢管退火状态布氏硬度见表4。
以调质状态交货的钢管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议。
壁厚不小于14mm钢管应作冲击试验。
4.5 低倍检验
用钢锭直接轧制成的钢管应作低倍检验。钢管横截面酸浸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白点 、夹杂 、皮下气泡 、翻皮和分层。
用连铸坯轧成的钢管,供方应保证钢管或坯料的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白点、夹杂、 皮下气泡、 翻皮和分层。
用锻、轧坯轧成的钢管,其坯料应符合YB/T5221或YB/T5222的规定,钢管不再做低倍检验。
4.6 非金属夹杂物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钢管可按GB10561中A法和JK系列评级图评级,其B类(脆性夹杂物)和A类、C类(塑性夹杂物)级别应个不大于3级,B类级别与A、C类中最大级别之和不大于5.5级。
4.7 表面质量
钢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折叠、轧折、结疤和离层,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掉。清除深度不得超过公称壁厚的负偏差,其清理处的实际壁厚不得小于壁厚允许的最小值。不超过壁负偏差的其他局部缺陷允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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